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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购买专业服务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19年12月26日 01:12 浏览:1446次

关于印发《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购买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自治区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信用第三方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应急管理局,各地、州、市应急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制定了《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购买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自治区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信用第三方评定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9月30日厅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2019年12月26日     


 

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购买专业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更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规范自治区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购买专业服务,有效激励社会力量参与多层次、多方式的应急救援、防灾减灾、安全生产服务,提升应急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让财政资金更好服务于应急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区应急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管理系统购买专业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自治区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应急救援、防灾减灾、安全生产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相应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应急管理部门根据合同约定或相关规定支付相关费用。

第三条 应急管理部门购买专业服务工作,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公开择优、规范管理、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承接主体及条件

第四条 承接应急管理部门购买专业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包括:

(一)高等院校、科研院所;

(二)依法登记或者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

(三)依法登记的企业、机构或者事务所;

(四)应急救援、防灾减灾、安全生产等领域的专家。

第五条 承接主体(不含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具有健全的内控管理和监督制度。

(三)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四)具备提供应急救援、防灾减灾、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所必需的资质或者资格、设备、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六)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竞争前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通过年检、资质或者资格审查合格,社会信誉、商业信誉良好。

(七)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承接应急管理部门购买专业服务的专家应当属于下列人员且具有专业服务需要的身体条件:

(一)地州市及以上应急管理部门评聘的应急救援、防灾减灾、安全生产专家;

(二)立法咨询委员或者专家、法学教授或者专家、标准化专家;

(三)购买专业服务的应急管理部门认为符合所购专业服务条件的专家。

第三章  购买范围

第六条 应急管理部门可以购买下列宣传教育培训类专业服务:

(一)应急救援、防灾减灾、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服务;

(二)应急救援、防灾减灾、安全生产的科普知识和法律法规普及服务;

(三)应急救援、防灾减灾、安全生产警示教育培训服务;

(四)灾害信息员、专业应急救援人员教育训练服务;

(五)应急救援、防灾减灾、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服务;

(六)应急管理执法人员专业培训服务。

第七条 应急管理部门可以购买下列资格资质类专业服务:

(一)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服务;

(二)应急救援、防灾减灾、安全生产职称评审服务;

(三)应急救援、防灾减灾、安全生产人才选拔服务;

(四)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考核服务;

(五)应急救援、防灾减灾、安全生产专业机构资质认定的专家评审服务。

第八条 应急管理部门可以购买下列法规政策类专业服务:

(一)应急救援、防灾减灾、安全生产理论研究;

(二)应急救援、防灾减灾、安全生产法规、规章和政策研究;

(三)应急救援、防灾减灾、安全生产规划研究;

(四)应急救援、防灾减灾、安全生产标准化研究;

(五)执法监督、执法规范化和法律顾问服务。

第九条 应急管理部门可以购买下列技术类专业服务:

(一)应急救援、防灾减灾、安全生产文化建设服务;

(二)公共领域隐患排查治理;

(三)安全发展城市建设的研究探索服务;

(四)应急救援、防灾减灾、安全生产装备、技术研发与攻关;

(五)应急救援、防灾减灾、安全生产风险、信用调查评估和统计分析;

(六)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的其他技术性服务。

第十条 应急管理部门可以购买下列履职保障类专业服务:

(一)应急救援、防灾减灾、安全生产领域技术评审鉴定评估、检验检测;

(二)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技术评审评估;

(三)应急救援、防灾减灾、安全生产绩效评价;

(四)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财政专项资金投资评审、财务会计服务与审计服务;

(五)应急救援、防灾减灾、安全生产会议和展览、工程管理服务;

(六)应急救援、防灾减灾、安全生产信息化服务保障;

(七)国际合作和翻译服务。

第四章  资金及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应急管理部门购买专业服务所需资金列入本部门财政预算(主要从部门预算经费或经批准的专项资金等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并有计划地逐步加大现有财政资金向社会力量购买专业服务的投入力度。

第十二条 应急管理部门购买专业服务的方式可以分为政府采购和自行委托。自行委托的,应当符合自治区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有关自行采购的规定。

第十三条 应急管理部门应根据年度重点工作安排,确定年度购买专业服务清单,及时公开下列购买专业服务信息:

(一)购买的服务项目;

(二)承接主体的具体条件;

(三)购买服务具体要求、定价标准、绩效评价方法及监督考核办法;

(四)履约情况及日常监督考核情况;

(五)履约验收情况与绩效评价结果;

(六)其它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十四条 应急管理部门购买专业服务应当与承接主体订立购买专业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项目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要求及项目金额、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日常跟踪监管、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价标准等内容。

第十五条 购买服务合同履行期限一般为一年,其中经常性服务项目,合同履行期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三年。

第十六条 承接主体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认真组织实施服务项目,保质、保量、按时履行服务合同,主动接受有关部门、服务对象及社会监督,严禁承接主体转包、分包其他主体。

第五章  绩效评价及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应急管理部门对购买的专业服务应当进行验收,形成验收报告,作为付款和绩效评估的重要依据。验收具体工作,由应急管理部门购买服务的机构承办,相关业务主管机构、财务机构和纪检监察派员参加,必要时可以邀请第三方参与验收;购买理论政策研究、规划标准研制、技术评估鉴定等服务,由购买服务的机构依据专家评估结论直接形成验收报告。应急管理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

验收报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验收人员;

(二)验收日期;

(三)专业服务效果评价;

(四)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结果。

第十八条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购买专业服务绩效评估机制,服务结束后,结合实际效果和服务对象意见,对服务内容、服务形式、专业机构服务质量、服务满意度等进行综合绩效评价,提出改进服务外包的意见和建议。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年度编制购买专业服务预算和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九条 应急管理部门向社会力量购买专业服务应当建立信用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承接主体,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将其记入信用档案,在五年内不得购买其专业服务。

第二十一条 对不符合资质要求、歪曲服务主旨、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承接主体,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将其计入信用档案,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或者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置,在十年内不得购买其专业服务。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信用第三方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培育发展安全生产技术服务体系,发挥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服务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作用,促进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健康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接受生产经营单位委托提供安全生产评价、认证、检测检验、托管、咨询、培训等技术服务的机构,以及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资质认可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用第三方评定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网站设立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公示栏目,公示下列事项:

(一)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资质认可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等信息;

(二)向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履行书面告知义务的区外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等信息;

(三)向自治区应急管理厅书面告知的安全认证、托管、咨询、培训等技术、管理服务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等信息;

(四)应急管理部门对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托管、咨询、培训等技术服务机构实施监督检查的情况;

(五)对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托管、咨询、培训等技术服务机构的举报投诉情况和处理结果;

(六)对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托管、咨询、培训等技术服务机构的行政处罚信息;

(七)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托管、咨询、培训等技术服务机构信用的第三方评定结果。

第四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应当依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在本机构网站公开本机构作出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报告,以及服务收费标准。

依法不予公开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报告,只公开报告名称;依法部分公开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报告,公开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五条 鼓励安全认证、托管、咨询、培训等技术服务机构建立网站或者网页,依法公开提供安全生产技术服务的相关信息。

第六条 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托管、咨询、培训等技术服务机构信用第三方评定,对以下事项按照《自治区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信用第三方评定检查评分细则》(另行制定)进行评定:

(一)安全生产技术服务的质量,分值占40%;

(二)安全生产技术服务的业务量,分值占30%;

(三)行政处罚情况,分值占20%;

(四)举报投诉及处理情况、因服务质量被约谈通报情况,分值占10%。

第七条 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托管、咨询、培训等技术服务机构信用第三方评定采取百分制,共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

第八条 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托管、咨询、培训等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信用第三方评定直接评定为不合格:

(一)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或者重大疏漏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报告,或者超出业务范围从事法定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的;

(二)安全认证机构出具虚假或者重大疏漏的认证结果的;

(三)安全托管、咨询、培训机构在提供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时未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致使其服务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出现严重或者重大问题的;

(四)转包、分包安全生产技术服务项目,查证属实的;

(五)在本机构网站或者网页虚假陈述业绩的。

第九条 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托管、咨询、培训等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信用第三方评定不得评定为优秀或者良好:

(一)在提供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时未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被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行政处罚或者约谈通报的;

(二)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未依照规定公开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报告的;

(三)区外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未履行书面告知义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法定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的;

(四)第三方开展调查测评时,生产经营单位对机构的满意率低于50%的;

(五)故意贬低、诋毁其他机构的。

第十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用第三方评定按照以下方式进行:

(一)在互联网检索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网站及公开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报告的情况;

(二)向应急管理部门了解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服务的情况;

(三)在生产经营单位中调查测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的服务情况。

(四)按照《自治区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信用第三方评定检查评分细则》评分,结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作出信用评定结论。

第十一条 安全认证、托管、咨询、培训等技术服务的机构信用第三方评定按以下方式进行:

(一)在互联网检索机构依法公开其提供安全生产技术服务相关信息的情况;

(二)听取机构工作开展情况汇报;

(三)查阅机构过程控制体系文件、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人员资质资格或者条件、管理制度等;

(四)现场核查机构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服务的记录等;

(五)在生产经营单位中调查测评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的服务质量等情况;

(六)按照《自治区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信用第三方评定检查评分细则》评分,结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作出信用评定结论。

第十二条 每年11月底前,自治区应急管理厅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安全生产工作,并且具备评估咨询条件的第三方机构开展全区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信用评定工作。

第十三条 每年1月31日前,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在征求各地、州、市应急管理局意见的基础上,将上年度信用评定结果向社会进行公告,并根据信用评定等级对技术服务机构实行分类指导和监管。鼓励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委托信用评定等级为优秀、良好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服务。

对信用评定等级为合格的机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日常监督检查,督促指导提高其内部管理水平,提升服务质量。

对信用评定等级为不合格的机构,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应当对其进行警示约谈,对其资质或者条件保持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和技术评审,责令限期改正。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经整改仍然达不到资质条件的,依法吊销其资质证书;其他机构经整改仍然达不到条件的,予以公开曝光。

第十四条 应急管理部门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委托信用评定等级为不合格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服务的,应当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严格监督检查,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上限实施处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